“政府保护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教育系列公益课堂第五期顺利开展

2022-12-09 3687次浏览 作者:


每个未成年人都是我们共同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一般来说,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好的归宿,父母承担着第一监护责任,但是,当未成年人无法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有效的监护时,政府会及时介入,采取干预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监护困境,采取政府保护。2022年12月9日,由郑州市市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郑州市民政局指导,郑州社会工作协会和郑州慈善总会举办,郑州市金水区梓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郑州市青荷橄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协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教育系列公益课堂第五期活动“政府保护的内容”顺利开展。

本次公益课堂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主任、郑州市红十字法律工作志愿服务队队长、河南省律师协会红十字志愿服务宣讲团团长冯海河主讲,冯律师在介绍政府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融入了具体案例,有来自郑州市各区域家长学生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在顶端新闻全平台和小鹅直播平台一起参与共学,累计观看人数超800人。

本次课程中,冯律师从“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这一基础出发,介绍了“政府保护”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基本特点,明确了政府承担了压实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责任”。冯律师从律师角度详细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六章“政府保护”的重点法条解读,并结合具体实例,让参与共学的人们充分理解到政府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课程回顾来了

一、“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政府相关职责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从政府保护角度介绍如何压实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责任”。

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保护的特点

1.细化政府职责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规定了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队伍专门化的要求,补充、细化了政府的职责。

2.确立国家监护制度

《未保法》明确了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以及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规定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可终结的情形。对父母不能、不宜履行监护职责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由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兜底监护,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落实国家亲权原则。

3.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确立了建立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的信息查询系统的要求。

三、政府保护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政府保护的内容共有十八条,主要分为两方面: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相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专人专岗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力、未成年人的安全、未成年人的健康以及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

2.国家监护制度:详细规定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中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任务以及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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